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
1、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其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。
2、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及对举报问题的查处,将严格保密。
3、纪检监察机关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一经查实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4、举报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的组织、共产党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、国家工作人员和集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,经查证属实,对有功人员,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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